2017年4月,原告吴某某向江门市某法院起诉了被告吴某,要求返还款项12万元及支付自2012年5月以来的利息。
在本案开庭前几天,被告吴某经过朋友介绍后委托了黎祖恒律师代理。黎祖恒律师经过研究本案后,认为本案原告的债权诉讼时效已过,因此不应该得到法院的支持。为此,黎祖恒律师同时要求被告吴某配合提供相关的证据进行佐证。经过精心准备,最后法院也支持了被告吴某的诉讼时效抗辩理由,劝说原告吴某某对本案撤诉。
本案至此顺利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