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祖恒律师亲办案例
鹤山市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保险合同案--黎祖恒律师成功为其追回6万多元的保险金
来源:黎祖恒律师
发布时间:2019-02-03
浏览量:139

2015年4月,鹤山市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在某联保险公司处为全体员工购买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16年3月,鹤山市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的员工王某在工作过程中受伤,被鉴定为工伤7级伤残。事故发生后,王某向某联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但某联保险公司以王某无法依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鉴定意见书为由口头拒赔。2017年6月,鹤山市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先行向王某垫付了保险金5万多元以及1万多元的医药费,取得王某对某联保险公司的索赔请求权。

某玻璃制品公司经朋友介绍委托了黎祖恒律师代理本案。黎祖恒律师经过研究案情和法律规定后,认为根据《保险合同》和法律法规,人身保险合同并不当然地适用保险业的行业标准,保险公司无权以王某无法依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鉴定意见书为由拒赔。但是对此问题的处理,各地法院的处理意见不太一致,所以保险公司拒赔的态度很强硬。于是,黎祖恒律师马上以某玻璃制品公司的名义向江门PJ法院提起诉讼。案件经过江门市中级法院终审后,两级法院都全部采纳了黎祖恒律师的观点,认为某玻璃制品公司有权向保险公司索赔、人身保险合同可以采用工伤评残鉴定结论进行理赔、保险合同中《给付表》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判令保险公司赔偿某玻璃制品公司6万多元保险金。判决生效后,某保险公司主动履行了判决义务。

黎祖恒律师提醒:保险公司通常会根据其行业优势地位在人身保险合同约定《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因为根据这个给付比例表,保险公司公司的保险金赔偿比例会更低。而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就又会要求被保险人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来评定伤残等级,因为《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比其他标准更加严格,因此评出来的伤残等级更低。但是保险公司这样的做法是违法的,因为《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和《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JR/T 0083-2013)是完全不同的两种东西,并不能同时适用,否则就会对被保险人一方十分不公平。所以,请各位购买人身保险的朋友注意看清保险合同条款,并在投保前要求保险公司书面说明被保险人有无权利要求以非《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作出的评残结果来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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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黎祖恒
  • 执业律所:
    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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